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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、日、中三国LNG法规与管制

发布时间:2017-11-28

1、   
  陆上的LNG接收站及跨州管道由   能源部联邦能源监督管理委员会(FERC,以下简称能监会)审批、监管。能监会组织类似于法庭,对接收站的审批申请作出论证和判决。海上的LNG接收站由   海岸警卫队(USCG)审批、监管。   交通运输部亦负责管道运输、LNG船、LNG港口的管理,         委员会(NSC)专家委员会负责   、卫生、事故等监督,      协会(NFPA)专家委员会制定LNG技术法规。
     LNG法规主要有:NFPA、   石油学会(API)技术规范体系,   气法规(NaturalGasAct),管道   法规(PipelineSafetyAct),海上输送   法规(MaritimeTransportationSecurityAct)等。
  2、日本
  日本LNG接收站主管机构为经济产业省、港湾局、消防署、海上保安厅等。经济产业省资源能源厅属下有大量的审议会、小委员会(专家委员会),每年都提出大量的报告和法规修改。
  日本LNG法规   主要的有燃气事业法体系、高压燃气保安法体系、电气事业法体系。供气给发电厂的接收站,适用于电气事业法;供气给居民及工业用户的接收站,适用于燃气事业法;其他(既供气民用又供气发电)的接收站适用于高压燃气保安法。各法律下面再设相关的技术规范。除此之外还有港湾法、消防法等。
  3、中国
  目前中国大陆的LNG接收站由   发改委主管。
  中国大陆由于LNG产业发展历史不长,因此,相关法律法规不多,其规范大多等同使用翻译的标准。如GB/T20368-2006《液化   气(LNG)生产、储存和装运》(等效   NFPA59A),JTJ304-2003《液化   气码头设计规程(试行)》、SY/T6711-2008《液化   气接收站   技术规程》。